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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青年摄影家协会理事守则


  根据本会理事会的现状,结合在实际工作中的需要,在六届广州青年摄影家协会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上,经表决通过的本守则如下条款,即时生效执行:


  1.所有理事会理事(含主席团成员、副主席、主席)都要遵循“出席、出力、出资”的“三出”原则,各理事(含正副秘书长、各分会正副会长、主席团成员、副主席、主席)可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为协会的壮大发展而多理一点协会的事,为会员服务。


  出席,是必须的、最基本的义务要求,是每个理事(含正副秘书长、各分会正副会长、主席团成员、副主席、主席)都必须做到的。在召开理事会、会员大会、年会、以及协会组织的各项常规化活动,都必须依时出席参与工作;


  出力,是对每个理事(含正副秘书长、各分会会长、主席团成员、副主席、主席)的基本要求,年会、会员活动日以及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中,都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如工作人员、评委等,每个理事(含正副秘书长、各分会正副会长、主席团成员、副主席、主席) 应发挥个人所长,积极为协会服务;


  出资,鼓励有一定社会经济实力、社会活动能力而又自愿的理事(含正副秘书长、各分会正副会长、主席团成员、副主席、主席),为协会联系招(引)社会与个人等各种性质的赞助和资助,让协会提高举办活动的能力和实力,树立良好的社会品牌。


  2.理事(含正副秘书长、各分会正副会长、主席团成员、副主席、主席)是


  广大会员选举出来的代表,代表广大投票会员的根本利益,一年内至少要出席协会活动5次,理事会一定要出席,特殊情况不能出席者,须提前48小时向主席团作出书面说明,阐明委托何人代表自己何种观点和立场,并承诺自负责任。出席会议和活动者须依时参加,迟到15分钟者将作视为赞同该次会议的决议;


  3.理事(含正副秘书长、各分会正副会长、主席团成员、副主席、主席)要


  尽自己的最大能力为协会做实事。例如:参加每月的沙龙聚会工作,做评委、工作人员等;参加协会组织活动的服务性工作;积极为网站、微信公众号的通讯投稿。


  4. 在个人能力所及的范围内,在人力、财力、物力上积极关心和支持协会


  工作,为协会比赛奖品、微信公众号、网站开支、年会等活动招商引资,联系赞助,解决困难。


  5. 理事(含正副秘书长、各分会正副会长、常务理事、副主席、主席)在一


  年内不达标准者,需自动提出辞职或提请会员大会、理事会免去其理事职务。


  6.监事(监事长、监事)人数应以单数为准,所有监事守则参照广州青年摄影家协会理事守则执行。


  广州青年摄影家协会六届一次理事会议修改并通过。

  2019年3月2日





广州青年摄影家协会会员自律惩戒制度


  1.热爱中国共产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核心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


  2.遵纪守法,承认广州青年摄影家协会章程,严于律己。


  3.使用文明用语,文明创作,文明摄影。


  4.礼让对方,互相帮助,共同促进。


  5.为对方拍照,兑现承诺,准时寄出照片给对方。


  6.保护大自然,爱护环境,不伤害一草一木。


  7.不剽窃别人的作品成果,不假冒他人之名和不用亲属名义去参加比赛、评优等活动。


  8.积极参加本会摄影培训、讲座、创作、志愿服务等活动。


  9.因工作、家庭、地域等原因,每年至少参加本会活动一次。


  10.不造谣、传谣、信谣,不损害他人的荣誉。


  11.向本会提出建议或意见时,不针对任何人,实事求是地表达内容。


  12.如因创作时行为不当被投诉,经查实后,召集个别谈话,并口头警告一次。


  13.因创作原因发生起哄、不文明用语,查实后停止其参加本会活动6个月,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出本会。


  14.因剽窃等行为触犯法律,给予开除出本会的处理,并配合相关部门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5.一年内不参加活动,按照章程规定,给予除名处理。


  16.本自律徒戒制度适用于持有有效广州青年摄影家协会会员证的会员。


  广州青年摄影家协会

  2019年3月2日



广州青年摄影家协会信息公开规定

广州青年摄影家协会第六届第一次理事会议讨论、修改后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会员和团体会员的知情权,规范协会信息公开,增加各项活动的透明度,监督理事会依法行使职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协会信息公开,是指本会理事会及其秘书处职能部门在其管理或提供会员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信息。


  第三条  广州青年摄影家协会各分会、委员会信息公开,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理事会及其主席团、秘书处以及各分会是公开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公开协会信息的义务。


  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是公开权利人,依法享有获取协会信息的权利。


  第五条  协会主席团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监事会依照职能监督实施本规定。


  第六条  协会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协会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和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公开权利人行使获得协会信息的权利,不得侵犯他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或其他社会公共利益。


  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非法阻挠或限制公开义务人公开协会信息的活动以及公开权利人行使依法获取协会信息的权利。


  第八条  公开义务人根据本规定提供协会信息,不得收费,但法律、法规或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九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主动向会员公开下列事权方面的协会信息:


  (一)本会的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二)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


  (三)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


  (四)协会的机构设置、职能和设定依据;


  (五)协会审批项目;


  (六)协会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


  (七)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公开义务人应当主动向会员公开下列财权方面的协会信息:


  (一)经本会会会员大会(理事会)通过的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报告及其执行情况;


  (二)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情况,重要物资招标采购情况和重大合作项目招投标情况;


  (三)协会所实施的社会公益事业情况。


  公开义务人应当主动向会员公开下列人事权方面的协会信息:


  (一)协会领导成员的履历、分工和调整变化情况;


  (二)新会员录用、理事会成员、各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的增选、选拔任用、评选先进的条件、程序及结果;


  (三)协会工作机构改革人员分流情况。


  第十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主动向会员公开下列协会信息:


  (一)行政行为的依据;


  (二)行政行为的程序;


  (三)行政行为的时限;


  (四)救济途径和时限。


  第十一条  公开义务人对相关人作出处理决定时,应当主动向其告知下列协会信息:


  (一)决定部门;


  (二)决定程序;


  (三)决定依据和理由;


  (四)决定结果;


  (五)救济途径和时限。


  第十二条  公开义务人的下列内部政府信息,应当实行内部公开:


  (一)领导成员廉洁自律情况;


  (二)内部财务收支情况;


  (三)内部审计结果;


  (四)理事会、秘书处人事管理情况;


  (五)其他应当公开的内部协会信息。


  第十三条  公开权利人有权向公开义务人申请公开未在第九条和第十条中列明的其他协会信息。除非该信息属于法律、法规或本规定禁止公开的内容,公开义务人应当按照申请向公开权利人公开。


  公开权利人有权要求公开义务人向其公开所掌握的有关自己的协会信息,公开权利人发现该信息的内容有错误或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公开义务人予以更正。


  第十四条  下列协会信息不予公开:


  (一)个人隐私;


  (二)商业秘密;


  (三)国家秘密;


  (四)除第十九条规定以外的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协会信息;


  (五)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公开方式


  第十五条  依据本规定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公开协会信息的,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设立统一的协会综合门户网站;


  (二)定期公开发行协会信息专刊或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媒体发布协会信息;


  (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十六条  依据本规定第十一条公开协会信息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决定作出前,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事先告知相对人相应的权利义务、决定的适用程序以及法定依据;


  (二)决定作出后,公开决定文书。文书上应载明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内容。


  第十七条  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公开内部协会信息的,以符合该公开义务人实际情况的适当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公开协会信息的,以查阅、放音、放像或电子阅览等符合该信息特性的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实行预公开制度,决定部门应当将拟决定的方案和理由向会员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


  第四章  公开程序


  第二十条  公开义务人未履行本规定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主动公开义务的,公开权利人可以以书面形式或通过协会综合门户网站要求公开义务人履行,公开义务人应当在接到公开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会员公开。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的内容已经公开的,公开义务人应当给予指引。


  公开义务人未履行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主动公开义务的,相对人可以随时要求公开义务人履行,公开义务人应当即时向相对人公开。


  第二十一条  公开权利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申请公开的,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公开义务人应当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时间。


  第二十二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时向公开权利人即时送达受理回执,并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同时制作公开决定书送达公开权利人。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的理由,公开义务人可将作出是否公开的决定的期限延长至30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以书面方式将延长后的期限和延长的理由通知公开权利人。


  公开义务人决定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载明公开的时间、场所、方式和应支付的费用;决定部分公开或不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公开时间自公开义务人作出公开决定之日起,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申请公开的协会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


  当公开义务人向申请人表明协会某信息是否存在,即会导致公开不应公开的协会信息的后果时,公开义务人有权对该信息的存在与否不予确认。


  第二十四条  协会信息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交理事会、主席团的主管领导人审核批准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


  暂缓公开的协会信息,在性质或密级确定后,分别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或第十四条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公开权利人查阅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时,有权取得查阅证明或相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


  公开义务人根据本规定提供协会信息,只能向公开权利人收取预先确定标准的检索、复制等成本费用,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成本费用的收取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准。


  对于经济特别困难的公开权利人,可以减免收费。


  第二十六条  公开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公开的决定或将被申请材料向申请人公开的,期间中止,公开义务人应及时用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中止理由。


  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期间继续计算。


  第五章  监督与救济


  第二十七条  协会事务公开主管机构主要通过下列方式对协会信息公开行为进行监督:


  (一)对公开义务人的协会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二)在各公开义务人内部开展评议活动,听取其工作人员对协会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三)通过举办民主议政日活动等渠道,广泛倾听会员的意见;


  (四)设立协会信息公开投诉电话和信箱,及时查处违法或失当行为,并向投诉人通报处理情况。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负责定期对协会职能部门、各分会的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具体考核标准另行制定。


  各分会监事员负责对本分会职能部门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第二十九条  公开权利人不服公开、部分公开或不公开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诉讼或请求赔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公开义务人实施协会信息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定的,监事会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一条  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撤销职务、开除出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中关于公开内容、方式、程序、时限的规定的;


  (二)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未真实公开协会信息的;


  (四)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公开义务人隐匿或提供虚假的协会信息,或者泄露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公开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摄影比赛领奖的若干规定


  随着广州青年摄影家协会的快速发展,摄影比赛也随之增多,年主办、合办、承办、协办的各类型摄影比赛达二十多个,为此制定本规定,适用于由广州青年摄影家协会主办、合办、承办、协办的所有摄影比赛,具体如下:


  一、获奖


  在广州青年摄影家协会主办、合办、承办、协办的摄影比赛中获优秀奖(入围奖)及以上的作者,作品必须是由本人单独完成创作的,年满18周岁的,能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参赛摄影人士。未年满18周岁的在校学生,需由监护人出示承担法律责任的证明书。


  二、领奖


  1、在广州青年摄影家协会主办、合办、承办、协办的摄影比赛中获优秀奖(入围奖)及以上的作者,必须按照广州青年摄影家协会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电话通知的时间地点,依时出席颁奖仪式。


  2、因工作、学习、家庭等原因与颁奖仪式时间发生冲突时,可委托第三方代领。代领人须持有原获奖作者的手写签名委托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代领人的说明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方可代领。代领人仅限代领奖杯、证书,任何有价奖品、现金、抽奖不得代替。


  3、在广州青年摄影家协会主办、合办、承办、协办的摄影比赛中获优秀奖(入围奖)及以上的作者,在通知发布后仍不按时出席仪式,不委托第三方代领,视为自愿放弃获奖资格,取消所获奖项、奖品。奖杯、证书销毁,有价奖品或现金充公归广州青年摄影家协会集体所有。


  三、说明


  本规定应随公示获奖作品一同公布,如因篇幅所限,可简单扼要标明“不出席颁奖仪式的将视为自愿放弃获奖资格,代领人须按照广州青年摄影家协会比赛领奖相关规定办理”内容。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生效,原有的规定内容若与本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广州青年摄影家协会

  2019年1月1日




关于对获国家级荣誉的奖励制度


  根据广州青年摄影家协会传统的有关奖励机制,结合创作要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摄影精品要求,鼓励广大青年摄影家勇攀高峰,多出摄影精品,特联合北京摄影函授学院广东研修分院共同制定本奖励制度。


  一、获得国家级荣誉专指以下几项,获其中之一就进行表彰:


  1、 个人获中国摄影家协会主办的中国摄影金像奖;


  2、 作品入选中国摄影家协会主办的全国摄影艺术展;


  3、 作品入选中国摄影家协会主办的中国国际摄影艺术展;


  4、 个人成为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


  二、奖励条件


  被奖励人必须符合以下全部条款方能奖励:


  1、 被奖励人必须是有效期内的广州青年摄影家协会会员或曾就读(在读)的北京摄影函授学院广东研修分院学员;


  2、 被奖励人参赛、参评前必须向广州青年摄影家协会或北京摄影函授学院广东研修分院作出说明,并在广州青年摄影家协会或北京摄影函授学院广东研修分院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3、 被奖励人对广州青年摄影家协会或北京摄影函授学院广东研修分院有着重大贡献,积极参与广州青年摄影家协会或北京摄影函授学院广东研修分院活动,支持广州青年摄影家协会或北京摄影函授学院广东研修分院活动;


  4、 被奖励人每年参加公益摄影服务(摄影志愿服务)累计不少于24小时;


  5、 被奖励人对北京摄影函授学院广东研修分院摄影教育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优先奖励;


  6、 被奖励人所获得的荣誉必须是广州青年摄影家协会及北京摄影函授学院广东研修分院所唯一的,不在任何单位或个人产生岐义的。


  三、奖励内容


  1、 授予广州青年摄影家协会杰出会员称号;


  2、 颁发奖杯、证书;


  3、 颁发奖金壹万元(注:奖金壹万元为最大数额,如一人获得上述三项荣誉或多人同获一项荣誉,则改为平均奖励,奖金数额不变)。


  四、表彰学员


  凡参加由广东研修分院集体组织送稿的北京摄影函授学院全国校友作品大展的广东研修分院学员,一经入展,每位作者奖励1000元,由广州青年摄影家协会授予优秀摄影创作奖称号。


  五、起止日期


  本制度已经广州青年摄影家协会第六届理事会、北京摄影函授学院广东研修分院院长常务会议表决通过,即日生效,本奖励制度有效期限为广州青年摄影家协会第六届理事会任期内。


  广州青年摄影家协会


  北京摄影函授学院广东研修分院


  2019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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